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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