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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