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