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