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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