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