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