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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