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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