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