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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