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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