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