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