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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