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