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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