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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