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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