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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