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