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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