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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