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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