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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