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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