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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