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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