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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