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