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