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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