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发布:1990-11-12 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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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六条 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居民...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七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经营国内、国际邮件的寄递业务和邮件的特快专递业务。 国内邮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互...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二十条 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二十一条 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当根据报刊发行的范围向指定的邮政企业或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有...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国家积聚资金、沟通经济往来所经办的金融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二十三条 各项邮政业务的具体种类和邮件分类,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邮政专营的国内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 (一)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六条 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万国邮政联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根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三十条 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常信函,免费寄递,其他军人不得免费寄递信函。义务兵寄递平常信函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一)按址投递 城镇居民的邮件,按...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八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九条 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四十条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认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 收发人员对于各种...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邮电管理局应当把邮件运输流向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通告相关运输部门。各运输部门应当根...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应当签订运邮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四条 运输单位承运的邮件应当先于货物发运。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运输单位...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五条 载有邮件的船舶应当悬挂邮旗,各有关港口对于悬挂邮旗的船舶应当优先放行。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六条 运输单位承运邮件,除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派员押运者外,应当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交...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七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邮政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依据运输工具到站(港)、离站(港)时间和运递时限制订的作业时间表应当在变更前三...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必须附有检疫证书。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对邮件...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五十条 海关、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或者检疫邮件,应当注意爱护;需要封存时,除向寄件人或者...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五十一条 依法查验邮递物品或者对邮件实施检疫需要使用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场地和房屋时,由邮政企...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五十二条 由海关依法处理的无着进口国际邮包,海关应当支付相关邮政费用。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五十三条 出口国际邮件的海关关单的传递方式由海关总署与邮电部商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