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四条 运输单位承运的邮件应当先于货物发运。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运输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