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