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