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