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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