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七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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