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七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