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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