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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