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