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者,有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三)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具备下列条件者,有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三)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