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八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
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
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
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
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