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四十条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