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认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
收发人员对于各种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