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不予寄递;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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