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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