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
(一)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
(二)国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
(三)国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和国际、国内成本费用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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