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