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二十一条 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当根据报刊发行的范围向指定的邮政企业或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和领有报纸、期刊登记证的证明。邮政企业有接办发行能力的,应当与报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报刊发行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