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